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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中職資訊】廣西中職中專網播報:廣西英華國際職業學院丨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想要了解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學仔細閱讀該文內容。相關內容已經準備如下。
廣西英華國際職業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管理,激勵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自治區教育廳2007年9月下發的《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財教【2007】9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適用對象為廣西英華國際職業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自治區共同出資設立(所需經費由中央和自治區按8∶2的比例分擔),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我院每年所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和經費由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分配后下達。我院根據財政廳、教育廳下達的名額,以及各系學生總人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等因素,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組織評選推薦。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條 我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 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在校期間無任何處分記錄;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上學年總成績均分85以上),學生在校期間獲學院學習優秀獎三等獎以上者優先考慮;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家貧志堅。申請參評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須持家庭所在地鄉、鎮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家中有特殊情況的須同時持有家庭所在地鄉、鎮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情況證明。
7.獲得獎學金后愿意接受學院的安排參加相應的義務勞動或其它公益活動。
8.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比較突出。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評選程序
第七條 每年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負責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七條 學院根據教育廳下達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后下發各系,由各系負責組織學生申請。各系在評選推薦時,可根據本系實際情況將名額進一步分配到年級或專業進行評選。
1.各系根據學院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名額,在本系范圍內進行宣傳。輔導員做好班級范圍內的宣傳工作,接受學生申請,并由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認真、如實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附表),并向系部推薦,參評國家勵志獎學金。
2.各系對系屬各班推薦的參評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進行綜合排名,根據本系分配所得名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學院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等額推薦國家勵志獎學金候選學生名單。所推薦名單必須在所在系公示應不少于3個工作日。
3.學院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系部推薦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候選學生名單,進一步審核,并在校內公示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送自治區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
第四章 評 審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上報推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申請并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
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主要用于獎勵品學兼優但綜合表現未達到國家獎學金的推薦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同一條件下,具備以下條件者評審時可優先考慮:
1.學院獎學金獲獎次數多者及獲獎等級高者;
2.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勤工儉學活動;
3.在各類活動、比賽中或學院重大活動中作出較大貢獻或表現突出者,為學院贏得榮譽者;
4.校級、系級、班級學生干部。
第五章 獎學金管理、監督與發放
第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每年將國家獎學金下撥后,由學院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各系密切配合學院有關部門做好獎學金的評選、推薦、管理、監督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獲獎學生如拖欠學費、住宿費等欠費的,由學院財務處直接將其所獲獎學金充當如學費、住宿費等欠費項目,剩余部分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十四條 獲獎學生接受全院師生的監督。經查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院將取消其獲獎資格,已經發放獎金的追回獎金,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1.在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評選和推薦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2.獎學金發放后一年內違紀受處分者;
3.獎學金發放后一學年內有補考者。
4.明顯的鋪張浪費者,或將獎學金用于請客吃飯、購買貴重物品者;
5.其他影響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推薦的公平性、公正性、公開性、擇優性原則行為者。
第十五條 被取消獲獎資格的學生,其原來的獎學金由學院追回。學院將追回的獎學金發放給重新評選出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
第十六條 學院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切實加強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管理、監督和發放,實行??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確保將國家勵志獎學金足額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學院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如學院其他文件有重復規定的,服從本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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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于:https://www.gxtic.edu.cn/zsw/info/1121/1541.htm,(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聯系方式:swhzw@vip.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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